最高法:讯断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如何折价?
栏目: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2023-03-29 02:54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讯断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 [2000]执他字第 31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9〕78 号《关于讯断交付的特定标的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山东省聊城地域中级人民法院〔1993〕聊中法民终字第 166 号民事讯断,系讯断交付可替代的种类物的执行案件而不是讯断交付特定物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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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讯断交付的特定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复函 [2000]执他字第 31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9〕78 号《关于讯断交付的特定标的物灭失后如何折价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山东省聊城地域中级人民法院〔1993〕聊中法民终字第 166 号民事讯断,系讯断交付可替代的种类物的执行案件而不是讯断交付特定物的执行案件。

如被执行人有该种类物,执行法院直接执行即可;如被执行人无该种类物,应发出推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依讯断购置该种类物归还债务;被执行人拒不购置交付的,执行法院可以该种类物的现时市场价钱及运费确定其债务数额,命被执行人预行交付;拒不交付的,可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产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可就执行标的问题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或按上述关于执行可替代物的有关原则管理;或直接裁定转入款项代偿执行。对本案的迟延推行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的划定管理。

此复一、基本案情1987年春,王长城向茌平县茌平镇西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借用直径6.5MM钢筋5捆,共7.5吨,用以建房,事后未归还。1992年11月27日,村委会诉至法院。

1993年6月11日,聊城中院终审讯断“限王长城于本讯断生效后30日内归还西关村委直径6.5MM的钢筋7.5吨”。因王长城未自动推行讯断,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近些年来钢筋价钱上下浮动很大。

同规格的钢筋在1988年为1700元/吨,二审讯断时为3700元/吨,停止1999年7月,每吨为2000余元/吨。二、山东高院意见山东高院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讯断确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灭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的划定,可以根据或者适当高于送还时市场零售价钱折价给付。本案中,二审讯断确定的交付时间即是应送还之时。故应按终审讯断确定交付的时间届满时的市场零售价钱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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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在执行法式中,讯断确定交付的特定物已经灭失,被执行人不能推行交付产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裁定其按执行时的价钱折价赔偿,并责令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95条的划定,支付迟延推行金。即已经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双倍赔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凭据详细案件情况决议。第三种意见,王长城与村委会之间形成的是债务关系,王长城不能送还借用物时,应按借用时的市场价钱作价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因双方没有约定送还时间,该利息应从村委会提起诉讼之日起算。故本案应按借用时的市场零售价钱作价赔偿。第四种意见,基于对债权人的充实掩护,本案执行应根据其中的最高价钱折价赔偿。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事情协调运行的意见14.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根据下列方法处置惩罚:(1)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说竣事前的,执行机构应当见告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视法式救援;(2)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说竣事后的,执行机构应当终结执行法式并见告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无法确定原物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说竣事前还是竣事后毁损或者灭失的,根据前款第二项划定处置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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