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条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治理企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实时反馈我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长需要规范保险条约的会计处置惩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凭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条约》举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详细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条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条约》以及我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条约相关会计处置惩罚划定》(财会〔2009〕15号)。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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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源: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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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9日
财会〔2020〕20号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接纳国际财政陈诉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体例财政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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