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需同时不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押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根本性指控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行犯罪的人,根本性指控分子是指证据证明具备根本性犯罪指控的人。其二,具备法定的应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应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押和人民检察院的拘押做出了有所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使用列出的方式 ... 刑事拘留必需同时不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押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根本性指控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行犯罪的人,根本性指控分子是指证据证明具备根本性犯罪指控的人。其二,具备法定的应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应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押和人民检察院的拘押做出了有所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使用列出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根本性指控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押: (1)正在以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察觉的。(2)被害人或者到场亲眼看见的人行凶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找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身亡、逃走或者在逃亡的。(5)有吞噬、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有可能的。(6)不谈现实姓名、住址,身份未知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根本性指控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享有要求拘押和继续执行拘押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备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要求拘押:(1)犯罪后企图自杀身亡、逃走或者在逃亡的;(2)有吞噬、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有可能的。人民检察院要求拘押后,由公安机关继续执行。
继续执行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拘押由公安机关继续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指出必须拘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应填上《呈文拘押报告书》,标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押的理由,上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发给拘留证;检察机关拘押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明确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要求,再行递送公安机关继续执行。
公安机关继续执行拘押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拘留证》,向被拘押人索取《拘留证》,并宣告对其实施拘押。责令被拘押人在拘留证上亲笔签名或盖章。被拘押人拒绝接受亲笔签名或盖章的,不应加以标明。
继续执行拘押的人员在适当时,可以依法用于警械和武器。拘押时不索取拘留证,或先行拘押再行手续拘留证,都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继续执行拘押时,应该通报被拘押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押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该不予因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要求拘押的机关在拘押后,除杜绝侦察或无法通报者外,应该把拘押的原因和拘留的均须,在4小时内通报被拘押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杜绝侦察的情况还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深山、不存或者伪造证据的;有可能相互串通,议定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尚待求证及还并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避免后,应该立刻通报被拘押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在4小时内通报的,应该在拘押通知书中标明原因。无法通报的情况还包括:被拘押人不谈现实姓名、住址的;被拘押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可见只有在经常出现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时候才需要采行拘押的措施,在继续执行拘押期限,涉及的行为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拘押的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和刑事拘留的程序都是在刑事拘留中必须理解的最重要内容,如果关于这些方面你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我们律师365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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